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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部分工作机构更名的决定

(2024年12月27日 宿州市埇桥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文章来源: 区融媒体中心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12-29 12:01 责任编辑: 区政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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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区人大机关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宿州市埇桥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更名为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更名为代表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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