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167/202507-00019 | 信息分类: | 公示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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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通知,公告,农业、林业、水利,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17 | 发布时间: | 2025-07-17 09:38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埇桥区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 ||
审核人: | 初审:林森     复审:张明阳    终审: 陶永锋 |
为实施好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推动我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经管〔2025〕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埇桥为宿州市唯一区,位于黄淮平原南端,地处淮海经济区腹地、长江三角洲经济带西缘,襟连沿海,背依中原,全区面积2907平方公里,其中耕地277.08万亩,全区人口194.2万,其中农村人口123.5万人,农户总数34.3415万户,户均耕地面积8.07亩。是全国人口最多的区级区,辖24个乡镇、12个街道(含金海街道)、4个行管区329个行政村。埇桥区是典型的农业大区,是全国“超级产粮大区(区)”。全区农业生产以小麦、大豆、玉米为主,粮食种植面积稳定在460万亩以上,粮食总产量超过220万吨。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巩固埇桥区全国产粮大区(区)地位。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目标,围绕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聚焦小农户和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等主体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着力推进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为构建现代化农业经营体系,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有效支撑。通过政策支持,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集中支持在整组、整村或更大区域连片推进,推动农业服务业发展壮大,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2025年,我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2420万元,任务面积24.2万亩,其中农业农村部门项目资金1222万元,任务面积12.22万亩,供销部门项目资金1198万元,任务面积11.98万亩。
三、实施内容
(一)支持产业和环节。根据我区农业生产及农户生产需求,项目重点支持大豆、玉米种肥同播、减损收割、病虫害防治及秸秆综合利用、深耕等环节,结余资金用于小麦种肥同播环节。在粮食生产优势区,结合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向实施大豆、玉米大面积单产提升的种植区域倾斜,优先支持整镇整村推进社会服务项目。项目须服务2个及2个以上环节,单一环节不予补贴。
(二)补助对象及方式。补助对象为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服务主体或接受服务的农户。小农户(种植面积80亩以下)接受托管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 60%。对小农户的服务价格要比当年周边市场价格低10%以上,对种植大户的服务价格要比当年周边市场价格低5%以上。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种植大户补助资金上限为10万元。对服务主体的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直接补贴方式,即在各服务环节结束后,经镇验收合格,区抽查审核后,按照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服务主体。对接受服务农户(包括种植大户)的补助,采取降价服务的间接方式给予补助,以补助资金抵扣部分服务费用。
(三)补助标准。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综合参考我区及周边地区社会化服务市场价格,拟定我区社会化服务补贴标准:大豆、玉米、小麦种肥同播市场服务价格45元/亩,补贴标准不高于13元/亩;大豆、玉米病虫害统防统治(2遍)服务市场价格40元/亩,补贴标准不超过12元/亩;大豆减损机收及秸秆离(还)田服务市场价格65元/亩,补贴标准不超过19.5元/亩;玉米减损机收及秸秆离(还)田服务市场价格100元/亩,补贴标准不超过 30元/亩;土地深耕市场服务价格60元/亩,补贴标准不高于18元/亩。补贴给农户的,可参考对服务主体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对服务主体的补贴标准(详见附件7)。服务经营主体补贴标准按照不超过服务小农户补贴标准95%给予服务主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补助资金总量和通过验收的服务面积测定。
四、实施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5 年1月—5月底)
1.制定方案。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方案的编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研究制定项 目实施方案,明确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考核验收办法、绩效评价、服务合同样本等。方案在区级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公示。
2.遴选服务主体。按照公开公平、择强择优的原则,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统一公开遴选服务主体。服务主体需是中农服平台名录库内主体,经主体自愿申报,填写《埇桥区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主体申报表》(见表二),报服务区域所在村、镇审核把关,公示无异议后,以镇为单位(经镇主要负责同志签字)报区项目办审核。区项目办按照《埇桥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遴选标准》(见附件1)对申报参加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主体进行公开遴选,遴选内容包括服务主体资质、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满意度等,遴选结果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选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纳入名录库管理。五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农业农村系统原则上不少于10个,供销系统原则上不少于3个,原则上单个主体享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要规范“带机入社”等行为,防止出现以整合农机的名义,将项目转包、分包,套取财政资金。带机入社服务主体要与农机手签订规范的合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纳入本服务主体统一管理,并将入社农机及机手信息录入中农服平台,统一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监管,对虚假“带机入社”的服务主体,纳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承担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3.制定实施计划。乡镇根据辖区内各村实际情况,摸排项目实施村、服务作物、服务面积、服务环节等提交区项目办,由区项目办根据当年项目资金量排定服务计划,各镇组织社会化服务主体按要求开展社会化服务。
(二)实施阶段(2025 年6月—11月底)
1.规范签订合同。项目镇要指导服务主体签订服务承诺书(见附件2),推广应用《安徽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安徽省小麦、水稻、玉米、大豆、油菜等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指导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与农户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
2.做好项目监管。各镇要督促参与服务的农业机械设备加装信息化监测终端,服务前与中农服等智慧服务平台实现对接,主动接受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中,区农业农村局、区供销社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督促调度和指导,项目镇要组织农业农村中心等有关部门进行过程监管,督促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具体环节相关服务,服务要符合安徽省小麦、玉米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要求。服务完成后,项目镇要指导服务主体及时填写《服务清册汇总表》(见表四)《项目作业确认单》(见表五),服务清册汇总表要在项目所在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项目验收阶段(2025 年11月)
每个环节服务结束后,由服务主体向项目所在镇申请验收,项目镇要组织农业农村中心等有关部门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户代表组成验收小组,对照项目计划和服务合同,以查阅资料、入户了解、实地查看、现场测量、依据结账凭证等形式进
行审核验收,填写《埇桥区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镇验收登记表》(见表三),并在项目村进行公示;镇验收合格,项目镇指导服务主体及时组织材料向区项目办申报补贴资金,区项目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查复核。验收复核结果在区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阶段
经镇验收合格,区级抽查无问题,区项目办结合中国农服等智慧服务平台作业数据审核,核定服务面积及补贴金额,核定结果在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经报账程序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服务主体或农户。北大荒农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不列入项目补贴对象。
(五)绩效评价阶段
项目实施完成后,区项目办将对项目实施内容、实施过程、实施效果及项目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完成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估,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实施参考,并折算分值纳入对镇乡村振兴绩效考核。
(六)项目完成时限
原则上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要确保在 2025年 12月底前完成项目任务和补助资金拨付。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工作,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江海波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张 振 区政府办一级主任科员
纪丰收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徐 雪 区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成 员:桂 晨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潘玲玲 区财政局副局长
周思明 区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
程立军 区农技推广中心主任
郭文华 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陈 超 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站长
单培民 区供销社办公室主任
张建勋 区农技推广中心植保站站长
赵 辉 区农业农村局农机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管站,陈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单培民、张建勋、赵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项目日常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要不断完善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行业准入条件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和验收标准,加强农机使用安全监管和农机技术指导,加强对服务农资的执法检查;区财政局要做好资金监管,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兑付补助资金;区供销社要按照项目方案的要求,组织供销系统服务主体申报、实施项目;项目村所在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切实组织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审核验收、补助资金申请等工作。
(二)强化宣传培训。区直有关部门及各镇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政策宣传,组织具体业务人员和服务组织开展培训,对项目政策目标、原则、实施要求及把握重点等进行解读,鼓励引导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资金监管。区农业农村局与区财政局密切配合,切
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及时组织考核验收并拨付资金。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的,要坚决依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只能用于生产过程的服务补贴,防止出现以“托管”名义搞“流转”,套取财政资金。严禁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和物化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严禁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直接开展服务的不得享受补贴。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提出的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六不得”规定:1.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四)加强信息化应用。项目服务主体要在区项目办备案并接受监管,主动纳入中农服名录库管理系统。根据项目监管需要,参与服务的农业机械设备要按照项目实施要求加装信息化监测终端。终端作业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通过中农服等智慧服务平台“项目管理”板块,对项目进行数据化、智能化管理,实现项目线上监督。
(五)严肃项目管理。区农业农村局、区供销社和各项目镇要强化项目监管,防止项目被转包、分包。项目镇是项目验收责任主体,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组织农业农村中心等人员进行过程监管。区项目办严格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的要求,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监测,发挥信息化监测终端远程同步精准统计和服务信息存储功能,坚决堵住谎报、虚报等漏洞。建立服务组织名录动态管理制度,规范服务组织管理。在项目年度实施完毕后,对服务组织进行重新评价,凡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一律从名录库中移出,下年度将不能承担社会化服务项目。
( 六)全面推进公示公开。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将项目方案、实施内容、主体遴选条件和结果、项目验收结果、补助对象、补助资金及农业农村、供销、财政部门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公开公示到项目所在的镇、村,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服务监督电话:区农业农村局0557-3630220;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0557-3681603;
区财政局0557-3022810。
附件:1.埇桥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埇桥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遴选标准;
3.承诺书;
4.埇桥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和考评验收办法;
5.安徽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6.埇桥区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项目
实施计划表;
7.埇桥区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指导价格及补
贴标准。
附件1
埇桥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41号)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目的就是通过项目实施和资金支持,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健全农业生产社会化体系的长效经营服务机制。
第二条 补助资金由上级财政专项下达,专项用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补贴范围
第三条 补贴资金支持的对象: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有一定的服务能力,自身运行管理较为规范,有一定规模的服务范围,有利于整村整镇或更大区域单元的整建制推进。原则上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公司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项目资金100%用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五条 补助资金实行区级报账制,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补助资金结算方式: 根据服务内容,承接主体每完成一项服务内容,经村初审、镇验收、区项目办核查后,及时办理资金结算。补贴资金实行款项直达,即将资金拨至服务主体。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申请拨付程序:项目实施结束后,根据当年项目方案的要求,经镇里组织人员验收合格后,服务主体及时组织整理申请资金材料,分别报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盖章。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所有手续报送区财政审核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牵头负责服务项目的相关技术指导及具体实施,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各项目镇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项目村服务项目的推进及具体落实。
第九条 建立不定期巡查制度,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服务进展情况、群众满意度、服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服务组织要严格按照服务标准操作,若加收或乱收服务费用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镇要充分发挥就近监督管理的优势,组织农业农村中心、项目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员,监督社会化服务任务完成情况,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的检查验收依据当年方案规定执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项目镇应组织农业农村中心、项目村及农户代表共同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埇桥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遴选标准
一、依法登记注册
1.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在市场监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登记注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2年以上。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病死畜禽社会化服务主体应是依法成立与兽医行业相关的企业、社会组织。依法规范运行,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标为异常状态。
2.服务组织具备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及醒目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标识,有独立的银行账户。
3.被纳入中农服平台服务组织名录库,章程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成员相对稳定。
二、有稳定的规模服务能力
4.具有一定的服务规模,全程托管单季服务能力应不低于2000亩,单季多环节托管服务能力不低于5000亩,病死畜禽日处理能力不低于20吨。
5.具有与服务内容、服务规模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人员及其他能力。植保服务需拥有4台以上植保无人机或8台套以上高效植保机械;收割及秸秆综合利用服务需拥有8台套以上收割机或4台套以上秸秆综合利用机械;播种及深耕深松服务需拥有大中型拖拉机8台套以上及相关配套农业机械。
6.主要经营服务者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掌握耕、种、防、收或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先进的生产、管理、服务技能,熟悉并能运用现代农业机械和信息技术提高服务水平。
7.优先考虑承担过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且任务完成情况较好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优先考虑在模式创新、资源整合、提质节本增效、先进技术应用、服务装备提升、利益紧密联结等方面有成效的服务组织,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成效明显。
三、服务管理规范
8.组织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成员相对稳定,工作职责明确。
9.按照省、区规定的服务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开展相应服务。
10.实行规范化合同管理,能够按照区农业社会化服务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样本,与服务对象签订电子或纸质服务合同。
11.服务组织要在区农业社会化服务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主动纳入中农服名录库。机械设备须加装北斗终端设备,端口和中农服等智慧服务平台对接,主动接受自动远程监测,实现服务的核验、可追溯和评价等工作。
12.分类建立完整的服务台账和档案。
四、满意度高,信誉良好
13.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未出现过服务质量纠纷或出现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14.服务组织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服务质量受到普遍认可。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舆情事件,无不良信用记录。
附件3
承 诺 书
我单位申报在镇村实施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服务作物品种为: ,服务环节为: ,任务面积为: 。我单位承诺:本单位拥有与申报服务面积、服务内容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能按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要求规范开展社会化服务,自愿接受各级相关部门及农户的监督,保证能保质保量完成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我单位如未按照要求完成任务,或弄虚作假套取骗取项目资金,自愿承担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自愿接受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部门将其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处罚。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手签):
(此处为服务主体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埇桥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和考评验收办法
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实施好我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项目,规范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保质保量完成各服务环节,提升我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特制定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标准及验收办法。
一、作业标准
(一)玉米机播作业标准
种子破损率≤1.5%;粒距合格指数≥80.0%;合格粒距变异系数≤30.0%;播种深度合格率≥80.0%;重播指数≤8.0%;漏播指数≤8.0%;行距60cm;行距一致性合格率≥90.0%;邻接行距合格率≥85.0%;播行直线性偏差≤5cm;作业后地表平整、镇压连续、无污染,地头无漏种、堆种。
(二)大豆机播作业标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 503~2002《中耕作物单粒(精密)播种机作业质量标准》,以覆土镇压后计算,黑土区播种深度3~5cm,白浆土及盐碱土区播种深度3~4cm,风沙土区播种深度5~6cm,确保种子播在湿土上。播种深度合格率≥75.0%,株距合格指数≥60.0%,重播指数≤30.0%,漏播指数≤15.0%,变异系数≤40.0%,机械破损率≤1.5%,各行施肥量偏差≤5%,行距一致性合格率≥90%,邻接行距合格率≥90%,垄上播种相对垄顶中心偏差≤3cm,播行50米直线性偏差≤5cm,地头重(漏)播宽度≤5cm,播后地表平整、镇压连续,晾籽率≤2%;地头无漏种、堆种现象,出苗率≥95%。实行保护性耕作的地块,播种时应避免播种带土壤与秸秆根茬混杂,确保种子与土壤接触良好。调整播量时,应考虑药剂拌种使种子质量增加的因素。播种机在播种时,结合播种施种肥于种侧3~5cm、种下5~8cm处。施肥深度合格指数≥75%,种肥间距合格指数≥80%,地头无漏肥、堆肥现象,切忌种肥同位。随播种施肥随镇压,做到覆土严密,镇压适度(3~5kg/cm2),无漏无重,抗旱保墒。
(三)玉米机收及秸秆综合利用作业标准
籽粒损失率≤2.0%;果穗损失率≤5.0%;籽粒破碎率≤1.0%;秸秆切碎长度≤10cm;还田秸秆粉(切)碎长度合格率≥85%;穗茎兼收茎秆切段长度合格率≥80%;果穗、籽粒和穗茎兼收茎秆无油污染,秸秆覆盖还田。
(四)大豆机收及秸秆综合利用作业标准
大豆直接收获可用大豆联合收割机,也可借用小麦联合收割机。由于小麦联合收割机型号较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但必须用大豆收获专用割台。一般滚筒转速为500~700转/分,应根据植株含水量、喂入量、破碎率、脱净率情况,调整滚筒转速。分段收获采用割晒机割倒铺放,待晾干后,用安装拾禾器的联合收割机拾禾脱粒。割倒铺放的大豆植株应与机组前进方向呈30°角,并铺放在垄台上,豆枝与豆枝相互搭接。收获时要求割茬不留底荚,不丢枝,田间损失≤3%,收割综合损失≤1.5%,破碎率≤3%,泥花脸≤5%。
(五)玉米植保作业标准
玉米中后期叶部病害。玉米抽雄期:主要病害有玉米茎腐病、玉米穗腐病、玉米褐斑病、小斑病、弯孢叶斑病、南方锈病等。虫害主要有玉米螟、草地贪夜蛾、棉铃虫、桃蛀螟等。玉米杀菌剂可选用吡唑醚菌酯、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戊唑醇、醚菌酯·氟环唑等,杀虫剂可选用氯虫苯甲酰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溴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等;可在药液中加入芸苔素内酯、磷酸二氢钾或其他叶面肥。视发病情况隔7-10天再喷1次。根据玉米中后期病虫的发生情况,可将杀虫剂、杀菌剂和叶面肥混合喷施,实现一喷多防。生物农药应适当提前施用,虫害防治抓住低龄幼虫防控,病害在发病初期,实施统防统治和联防联控,确保防效。
(六)大豆植保作业标准
花荚期。病害有:大豆茎枯病(大豆拟茎点种腐病、大豆茎溃疡病)、菌核病、炭疽病、紫斑病等;虫害:有大豆食心虫、豆荚螟、甜菜夜蛾、银纹夜蛾、点蜂缘蝽、烟粉虱、蚜虫等。
防治措施:大豆杀菌剂可选用吡唑醚菌酯、嘧菌酯、吡唑醚菌酯·氟环唑、苯甲·丙环唑等,杀虫剂主要选择氯虫苯甲酰胺、溴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甲维·毒死蜱等,可在药液中加入芸苔素内酯、磷酸二氢钾或其他叶面肥。
大豆开花后,遇多雨天气,及时防治大豆紫斑病、茎枯病。大豆植株现蕾、开花和初荚初期要防治点蜂缘蝽,烟粉虱蚜虫。隔7-10天喷1次,轮换用药,连喷2-3次。两次及以上用药,注重农药的交替使用、轮换使用、安全使用,延缓抗药性产生。
(七)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病虫草害统防统治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病虫草害统防统治参考《安徽省植物保护总站关于印发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病虫草害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皖农植药械〔2022〕2号)文件执行。(三)土壤深耕作业标准
(八)土壤深耕作业标准
耕作深度≥25cm,耕深稳定性≥85%,深度误差≤2cm,平整度≥95%,重耕率≤5%,漏耕率≤5%,无大土块和明显沟痕,耕作深度应逐年加深。
采用无人机作业时,每亩喷液量2.0升以上,并在药液中添加适量的喷雾助剂,采用高地隙喷杆喷雾机、车载式担架机进行喷雾作业时,亩喷液量要达到30升以上。作业前依照有关法规提前公告,作业时设立警示牌防止人畜中毒、药害等事故发生。选择无人机统一喷防作业时,飞行速度控制在3-5米/秒,飞行高度要根据无人机载重量进行调整,载重30升以下无人机飞行高度距作物冠层2-3米,载重30升以上无人机飞行高度距作物冠层3.5-4.5米,防止作业时吹断茎秆;无人机起降作业时,应远离障碍物和人员,作业人员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避开喷雾下风位,严禁在施药区穿行,作业时禁止吸烟及饮食。对不适用于无人机作业的田块,可因地制宜采用高地隙喷杆喷雾机、车载式担架机等进行喷雾作业。喷施作业前,综合评估潜在风险,防止喷雾雾滴飘移造成非靶标生物毒害和周边作物药害。大规模施药前须开展小范围试验。
二、规范服务
1.中农服平台名录库内服务主体自愿申报,经计划实施项目村镇审核,填写《埇桥区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主体申报表》(表二),报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遴选。经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服务主体签订承诺书。
2.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和社会化服务标准开展服务,自觉履行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
3.服务组织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应建立、上报和保存以下资料:
(1)《埇桥区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镇验收登记表》(表三);
(2)《埇桥区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清册汇总表》(表四);
(3)《埇桥区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农户清册》(表五);
(4)作业现场图片或影像资料等。
4.服务组织在服务结束、镇验收审核后,应及时填写《埇桥区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表一),向报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服务补助资金。
5.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表六、表七。
(1)《埇桥区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村核查表》(表六)。
(2)《埇桥区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入户走访登记表》(表七)。
三、项目验收
项目镇要加强服务过程监管,实施过程中要组织农业农村中心等有关部门进行过程监管。每个环节服务结束后,项目镇要组织农业农村中心等有关部门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户代表组成验收小组,对照项目计划和服务合同,以查阅资料、入户了解、实地查看、现场测量、依据结账凭证等形式进行审核验收,严格按照标准核实服务面积,依据核定的服务面积和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金额。项目经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补助资金直接兑付给服务组织。如达不到服务规定的标准,不予补贴。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服务主体,取消其服务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涉农补贴项目,情节严重的,今后不得享受涉农资金的扶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表一
埇桥区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资金拨付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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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主体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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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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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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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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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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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地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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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村)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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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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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作物 |
服务环节 |
申报服务数(亩) |
验收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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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村)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服务对象所在镇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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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经镇村审核验收,2025年该服务主体为该村提供社会化服务 亩,应拨付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 元。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表二
埇桥区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服务主体申报表
填报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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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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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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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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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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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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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农业机械及配套设施设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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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服务能力(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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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服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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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服务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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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年份 |
服务项目概述 |
证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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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镇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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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埇桥区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镇验收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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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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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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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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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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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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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地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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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村)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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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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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作物 |
服务环节 |
验收数(亩/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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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基本情况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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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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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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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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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服务质量分为:优秀、良好 、一般、较差共4个等级。
表四
埇桥区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服务清册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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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主体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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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镇名称 |
村名称 |
自然村 (或组)名称 |
服务时间 |
服务面积(亩) |
村(或组)负责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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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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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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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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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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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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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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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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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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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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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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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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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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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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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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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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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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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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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表由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如实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镇政府分别审核,负责人签字盖章; |
||||||||
2、本表一式四份,交镇、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案各一份,一份由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保存,一份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汇总公示(申请补助资金需提供公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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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负责人(签字): |
|
镇政府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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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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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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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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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表五
埇桥区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服务作业确认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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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主体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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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村名 |
户主姓名 |
作业地点 |
服务环节 |
作业面积(亩) |
联系电话 |
农户签字 |
1 |
|
|
|
|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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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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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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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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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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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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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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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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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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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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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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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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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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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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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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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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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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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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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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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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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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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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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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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
埇桥区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村核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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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服务主体名称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服务对象(地点)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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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村)代表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核查基本情况记录:
|
|||
核查小组组长签字: |
核查人员签字:
|
表七
埇桥区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入户走访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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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核查服务主体名称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核查服务对象(地点)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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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走访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走访记录: 1、您知道今年在你们村实施的社会化服务项目吗?如知道,服务作物及服务环节有哪些?
2、您知道今年在你们村实施的社会化服务项目是谁给你们提供服务的吗?
3、今年你们家接受社会化服务了吗?如有,为你们家服务了多少亩?
4、您对今年在你们村实施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满意吗?如不满意,是什么原因?
5、您对社会化服务项目还有什么要求或建议?
被走访人签字(按指印): |
|||
核查小组组长签字:
|
核查人员签字:
|
附件5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 范 文 本
(双方)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制 定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
使 用 说 明
1.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双方)》为参照使用文本。
2. 农业生产托管指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3. 合同当事人甲方一般为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乙方一般为专业服务公司、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服务专业户等服务组织。
4.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双方)》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5. 本示范文本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制定、解释,在全省范围内参照使用。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位于埇桥区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亩(作物,如:小麦、玉米、大豆等)的(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托管面积以甲乙双方实际测量为准,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可参照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作物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 (环节)服务费用 元(大写: );……。
第五条 服务费用支付
(一)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支付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2.约定乙方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3.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定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二)收益分配方式
开展全程服务的可按“产量保底+收益分红”方式分红。
1.甲乙双方根据田块往年生产情况,约定亩均农作物(如:小麦、水稻、玉米等)产量斤或千克。
2.高出保底产量收益部分,甲方、乙方按照:比例进行分红。
3.乙方按上述约定,于每个生产季结束后个工作日前将分红收益交给甲方。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及时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解读服务内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有权要求甲方对服务结果及时进行验收。
3. 对服务过程中发现可能对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后果事宜时,应第一时间向甲方汇报,并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提供符合甲方利益的解决方案供甲方参考。
4.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
3. 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4.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或者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如协商不成,可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 向服务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 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4. 本合同(包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约定事项:
。
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 范 文 本
(三方)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制 定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
使 用 说 明
1.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方)》为参照使用文本。
2. 农业生产托管指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3. 合同当事人甲方一般为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乙方一般为专业服务公司、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服务专业户等服务组织。
4.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方)》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5. 本示范文本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制定、解释,在全省范围内参照使用。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丙方(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位于埇桥区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亩(作物,如:小麦、大豆、玉米等)的(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经丙方居间撮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托管面积以甲乙双方实际测量为准,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可参照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其中, (环节)服务费用 元(大写: );……。
第五条 服务费用支付
服务费用支付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2.约定乙方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3.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定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在托管地块承包经营权不发生变动以及相关财政补贴按照政策规定执行的前提下,甲乙丙三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及时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
2. 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解读服务内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有权要求甲方对服务结果及时进行验收。
3. 对服务过程中发现可能对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后果事宜时,应第一时间向甲方汇报,并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提供符合甲方利益的解决方案供甲方参考。
4.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做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统筹协调、纠纷矛盾化解等工作。
2.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
3. 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4.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应告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后,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或者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如协商不成,可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 向服务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 服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可对甲乙丙三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4. 本合同(包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约定事项:
。
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
甲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时 间 :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时 间 : 年 月 日
丙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时 间 : 年 月 日
附件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
托管服务事项 |
具体内容 |
约定标准(由甲乙 双方协商约定) |
备注 |
|
£备耕(生产计划制定和农资农机准备) |
£备耕时间 |
|
甲乙双方可协商约定备耕时间范围。 |
|
£农资采购 |
|
根据托管规模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列出种、肥、药等农资采购品种、单价、单位用量及配给方式,同时注明农资采购完成时间。 |
||
£农机选用 |
|
每个作业环节所用农机型号及作业能力,同时注明农机保障完成时间。 |
||
£...... |
|
|
||
£耕整地 |
£作业模式 |
|
根据当地耕作制度和生产实际,列出主要耕整地模式,如旋耕、深翻、深耕、免耕等方式。 |
|
£作业时间范围 |
|
根据农时,列出耕整地作业起止时间范围及进度安排。 |
||
£作业技术要求 |
|
作业要求列出所采用机械的作业深度、作业幅宽、作业速度等技术指标。 |
||
£作业质量 |
|
说明各个作业环节可达到的作业效果。 |
||
£...... |
|
|
||
£种子处理 |
£种子处理工艺 |
|
如包衣等,说明使用的药剂及其成份和用量。 |
|
£种子处理时间 |
|
根据农时,说明种子处理时间范围和进度安排。 |
||
£种子处理要求 |
|
说明种子处理应达到的效果。 |
||
£...... |
|
|
||
£种植 |
£种植方式 |
|
按种子品类、耕作制度、地块面积、土壤特性等综合选定不同种植方式。如免耕播种、常规播种、移栽等。 |
|
£种植时间范围 |
|
根据农时,注明作业起止时间范围和进度安排。 |
||
£种植 |
£作业要求 |
|
列出所采用机械的作业幅宽、速度、深度、行距、株距,以及种、肥、药等农资使用量。非直播水田插秧在本环节说明。播种同时采用机械施底肥的,列出机械作业方式(如侧施肥)、幅宽、速度、深度、种肥间距等特性并注明用肥品类品牌、施用方法和施肥量。 |
|
£作业效果 |
|
说明可达到的作业效果。 |
||
£...... |
|
|
||
£田间管理 |
£中耕追肥 |
£时间范围 |
|
说明进行中耕追肥的时间范围。 |
£作业要求 |
|
根据农艺技术要求,确定采用机械的作业幅宽、速度、深度等特性,并注明用肥品类、施用方法和施肥量。水田不进行中耕,但不同生育期需肥量、品类和施用方法要注明。 |
||
£作业效果 |
|
说明中耕追肥需要达到的指标如耕深、培土厚度、精准施肥等。 |
||
£灌溉 |
£灌溉时间范围 |
|
说明灌溉的时间范围。 |
|
£灌溉制度 |
|
按作物不同生育期需水量标准,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灌溉制度,如采用水肥一体化技术。 |
||
£灌溉 |
£灌溉技术要求及作业效果 |
|
说明采用的灌溉技术要求,如灌溉水源、灌溉量等。说明灌溉应达到什么效果。 |
|
£植保 |
£植保方案 |
|
针对作物不同生育期易发生的病虫草害,制定科学防治预案,注明易爆发的时间范围、诱发环境和形成灾害的表现,列出对应适用的“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等防治措施,包括相应的药剂施用方案、设备设施布置方案、天敌释放数量方案等。本部分难点在于灾害诊断,各服务主体应有专业的技术人员(或聘任兼职专家)负责防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或将本项工作托管给专业的植保队伍。 |
|
£田间管理 |
£植保 |
£植保作业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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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植保方案中的作业机具,如无人机、高地隙植保机等。 |
£植保作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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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植保作业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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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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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收获 |
£收获机机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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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作物品种、收获物、地块面积和地形条件选择收割机机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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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时间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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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作物成熟度、气象条件、土壤条件等作业条件要求,确定收割时间及作业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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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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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所采用收割机的作业宽度、速度、秸秆切碎长度、割茬高度、籽粒损失率、果穗损失率、籽粒破碎率、秸秆抛撒不均匀率等作业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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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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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可达到的作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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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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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处理 |
£秸秆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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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生产服务主体实际情况,说明作物秸秆利用时间和利用情况,包括秸秆离田、秸秆还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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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离田农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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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秸秆离田,列出所用的打包机、制粒机、运输车辆、装卸搬运机械等机具的名称、型号、作业效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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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还田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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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秸秆还田,说明采用的还田方式,如秸秆全量粉碎还田、秸秆覆盖还田、翻埋(压)还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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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还田农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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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所用机具的名称、型号、作业效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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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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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甲乙双方根据约定选择服务事项和服务内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具体服务内容;
2.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之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间 : 年 月
附表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委托签约农户清单
序号 |
农户姓名 |
委托服务 面积(亩) |
农户签名 |
序号 |
农户姓名 |
委托服务 面积(亩) |
农户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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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农户代表接受农户委托签订合同,需将此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附件6
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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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埇桥区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指导价格及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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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农作物品种 |
服务环节 |
市场服务指导价格 |
服务小农户补贴标准(元/亩或吨) |
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贴标准(元/亩或吨) |
大豆、玉米、小麦 |
种肥同播 |
45 |
13 |
12 |
大豆、玉米 |
病虫害防治(2遍) |
40 |
12 |
11.4 |
玉米 |
减损机收及秸秆离(还)田 |
100 |
30 |
28 |
大豆 |
减损机收及秸秆离(还)田 |
65 |
19.5 |
18 |
大豆、玉米 |
深耕 |
60 |
18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