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2016年,我市农村五保供养财政补助标准,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32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其中:省财政对我市各县区按年人均1510元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纳入预算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