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式样。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登记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小作坊登记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小作坊登记咨询、指导、服务工作。
第八条 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取得一个登记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冒用、伪造、变造小作坊登记证。
第九条从事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应到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四)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或者目录;
(五)食品安全承诺书;
(六)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第十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场登记,7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
第十一条 小作坊登记证应载明小作坊名称、经营者姓名、生产地址、食品品种、登记证编号、登记日期、有效期、二维码、登记机关等信息。
小作坊登记证编号:豫食作坊(XX县、区代字)登字(乡镇代字)〔XXXX(年代号)〕第XXXX(顺序号)号。
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实施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小作坊应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登记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