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食品小作坊登记基本信息
发文日期: 2020-12-25 14:01:50 生成日期: 2020-12-25 14: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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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蒿沟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食品小作坊登记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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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登记基本信息

文章来源: 蒿沟乡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2-25 14:01 责任编辑: 蒿沟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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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式样。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登记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小作坊登记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小作坊登记咨询、指导、服务工作。

第八条 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取得一个登记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冒用、伪造、变造小作坊登记证。

第九条从事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应到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四)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或者目录;

(五)食品安全承诺书;

(六)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第十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场登记,7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

第十一条 小作坊登记证应载明小作坊名称、经营者姓名、生产地址、食品品种、登记证编号、登记日期、有效期、二维码、登记机关等信息。

小作坊登记证编号:豫食作坊(XX县、区代字)登字(乡镇代字)〔XXXX(年代号)〕第XXXX(顺序号)号。

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

实施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小作坊应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登记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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