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类)
1.《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六条: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首次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社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2015年第12号):《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
1.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2.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3.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1.身份证
2.户口簿
①社区(乡镇)申请:社区工作站或乡镇事务所对申领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初审,将合格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软件管理系统。
②街道审批: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事务所)对社区工作站报送的相关资料及个人信息,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审批,并告知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即办
免费
地点:埇桥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57-3905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