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森林火灾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2.2指挥部成员及职责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专家库
2.5工作机制
2.6扑火指挥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3.1.2预警发布
3.1.3预警响应
3.2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分级响应
4.2.1 III级响应
4.2.2 II级
4.2.3 I级响应
4.3处置措施
五、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交通运输保障
6.3通信保障
6.4物资保障
6.5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预案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反应迅速、科学规范、运转高效的森林火灾处置机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宿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适用于本区境内发生的,以及相邻市、县(区)发生的,对我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以人为本,科学防控。坚持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坚持预防为主,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密切配合,快速反应。建立健全火情报告制度,实现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 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 人以下的; .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埇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区应急局、区林业发展中心、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二)组织、协调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区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乡镇、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安排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体育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发展中心、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人武部、埇桥供电公司、城郊供电公司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参加。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森林防灭火政策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区政府批准专项规划内的区级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参与重要应急物资的协调保障;参与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区森防指动用指令,负责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调出供应。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负责研究部署森林防灭火工作,开展火场警戒、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查处森林领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防范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区级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负责按程序下达森林防灭火补助资金,并监督使用。督促各地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物资储备经费、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的资金。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保障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做好农事用火管理等森林防灭火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通过应急广播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区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通过全区应急广播系统及时发布预警,提醒受火灾威胁人员做好防范、转移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受伤人员救治工作。
区应急局: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及需要区森防指响应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实施有关工作;督促抓好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健全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牵头负责和指导森林火灾毗邻地区联防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区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根据需要,可以按程序提请埇桥区森防指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区林业发展中心:负责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根据需要,可以按程序提请区森防指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区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森林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导民兵力量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埇桥供电公司、城郊供电公司:加强林区电力线路的巡护和隐患排查,保障火场的应急供电;组织指导因高压电缆、输电线路引发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森防指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各级领导同志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和区森防指的工作要求;
(二)分析研判全区森林防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提出区森防指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区森防指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四)研判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
(五)按照区森防指要求,做好预案启动及需要区森防指响应处置的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六)负责区森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七)承办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库或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
(1)参与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2)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开展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为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4)承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森防指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区森防指全体会议由总指挥主持,区森防指专题会议由总指挥或受总指挥委托的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主持。区森防指办对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作出的重要决定等,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森防指办负责跟踪督办落实。区森防指建立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机制,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落实。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共同的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个等级。
区应急管理局与林业、气象部门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力度,认真检查装备、物资落实情况,森林防灭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森林防灭火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灭火经费的准备,森林防灭火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做好赴火场的应急准备。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发生森林火灾后,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应及时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管理主体单位。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区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报区委、区政府及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并根据火情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森防指报告,主要有:
(1)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2)区域交界地发生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持续燃烧6小时以上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根据森林火灾分级和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响应分级由低到高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三个等级。森林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政府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防指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所在辖区乡镇、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防灭火机构立即开展先期处置,若火场持续延烧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 III级响应,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报告,组织人员赶赴火场,掌握火情动态,拟订扑救方案,根据火情,就近调动有关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参加扑救。
发生森林火灾已启动Ⅲ级响应后6小时内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区应急局(区森防指办公室)立即向市政府、市森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市级救援力量增援,启动II级响应,组建前线指挥部,调动全区所有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参加扑救。
启动II级响应后,12小时内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时,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森林火灾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负责,调动全区及周边可动员的所有扑火力量,全力组织扑救,及时将火灾信息上报市、省政府和相关部门,启动I级响应,并在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服从上级森林防火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稳妥、积极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应组织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森林防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扑救森林火灾由事发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设立现场指挥部。随着火情趋重,现场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现场指挥员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聚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专家或医疗救治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指导或实施现场救治。
(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等重要目标物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森林防灭火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 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7)案件查处
事发地公安机关及时开展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8)发布信息
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通过授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9)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10)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研究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扑灭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报送区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森林防火机构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应向区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并抄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扑救森林火灾以森林防灭火队伍为主,其他社会救援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协助扑救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管理主体是推进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的主体,应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森林防灭火队伍正规化建设。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乡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兼职森林防灭火队伍。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和区应急局备案。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地面交通为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固定电话、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区政府、乡镇、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根据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确保森林防灭火储备物资充足,满足森林防扑火实战需要,扑火物资的储备、补充、更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乡镇、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特别年份追加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乡镇、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管理主体应结合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