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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发文日期: 2025-03-06 10:34:30 生成日期: 2025-03-06 10: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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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埇桥街道办事处 文  号:
名  称: 【服务指南】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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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文章来源: 埇桥街道办事处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3-06 10:34 责任编辑: 埇桥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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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 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六、大力促进就业公平要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 (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 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七、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 学校毕 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 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4.《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一、人 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流动人员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工作单位没立集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 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中迁出。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口(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二、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照辖区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流动人员落户、户口迁移手续以及人口统计等工作;负责户口页保管、借用等日常管理。

二、对象范围:

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或其委托人

三、办理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高校毕业生;

(2)代理单位录(聘)用。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及标准,确定审查方式

(2)办结:及时办结并反馈信息给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方式):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产业园档案室(现场办公)

八、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现场口头或电话告知

九、咨询电话:

0557-3911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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