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简述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跨县(市、区、旗)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二、办理材料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复印件纸张统一为A4纸);
3、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
4、有效死亡证明材料(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县级及以上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和镇、村集体两级出具的证明(死亡参保人死亡时间,证明领取人与死亡参保人的关系)等资料);
5、受益人材料(受益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和银行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
三、办理方式
(1)申报
参保人员死亡后,由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持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县级及以上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和镇、村集体两级出具的证明(死亡参保人死亡时间,证明领取人与死亡参保人的关系)等资料,向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报。
(2)办理程序
社保所初审后,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会同有关资料报县级经办机构复审;审核合格的,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8个月丧葬费一次性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办事时间
法定工作日8:00-11:30 14:30-17:30
八、办理机构及地点
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咨询查询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