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社会保险登记、参保信息维护、缴费申报、缴费记录查询
发文日期: 2023-08-02 11:25:01 生成日期: 2023-08-02 11:25:01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支河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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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 支河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8-02 11:25 责任编辑: 支河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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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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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洁版
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实施主体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条件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缴费变更情形的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清单 办理流程 查看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
0557-3699118,0557-3923179
监督电话
0557-3926025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义乌商贸城展3馆2楼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预约方式

预约电话(0557-3900663)

预约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义乌商贸城展3馆2楼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C2区人社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http://sz.ahzwfw.gov.cn/?index=n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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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版
目录清单名称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目录子项名称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基本编码
002014003002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事项编码
11341302581508434M4002014003002
服务对象
法人
实施清单编码
11341302581508434M400201400300201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义乌商贸城展3馆2楼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所属部门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区划
埇桥区
实施主体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全县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电话(0557-3900663)、预约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义乌商贸城展3馆2楼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C2区人社综合窗口)、预约网址(http://sz.ahzwfw.gov.cn/?index=nav)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窗口领取和结果快递
监督投诉方式
0557-3926025
咨询方式
0557-3699118,0557-3923179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
由不得缓缴、减免……。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
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
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
年度)缴纳,县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参保单
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
》。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
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
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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