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民政所:
现将《宿州市埇桥区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2022年4月29日
宿州市埇桥区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宿州市埇桥区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社会救助工作便民、惠民服务水平,推动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智慧救助、温暖救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救助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居住地申办临时救助按照《宿州市埇桥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具有本区户籍,长期不在户籍地乡镇(街道)居住,在非户籍地乡镇(街道)居住一年以上的城乡困难群众,以及具有宿州市其他县户籍,长期不在户籍地县居住,在本区长期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我区居住证的城乡困难群众,可根据困难情形,向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社会救助。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开展调查。根据工作需要,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调查。
第五条 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的,应如实声明在户籍地正在和曾经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第六条 同时符合居住地、户籍地社会救助申办条件的困难群众,根据个人意愿,可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向其中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且已被受理的,申请人在规定的审核确认时限内,不得向另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同类社会救助申请。
第七条 对需要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开展调查的,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向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协查函。
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协查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协查工作,并将协查结果书面反馈至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 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联审确认会议,对调查核实结果等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拟确认意见。
第九条 对拟确认给于社会救助的,在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所在村(社区)同步公示。
第十条 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建立救助档案,发放救助金,维护救助系统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确认结果,应函告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在居住地办理社会救助的家庭,人口状况、收支状况和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 在居住地办理社会救助后,长期(6个月及以上)不在居住地生活的家庭,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程序取消救助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宿州市埇桥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宿州市埇桥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