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大营镇人民政府 > 救灾领域 > 灾后救助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灾后救助
发文日期: 2024-04-11 12:34:18 生成日期: 2024-04-11 12:34:18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大营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
词: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

文章来源: 大营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4-11 12:34 责任编辑: 大营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