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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财务信息
发文日期: 2020-09-13 13:22:27 生成日期: 2020-09-13 13:22:27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大泽乡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学校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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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大泽乡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9-13 13:22 责任编辑: 大泽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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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实现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是指财政拨付以保证城乡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第三条 第四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对象,是指管理义务教育经费的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直接支配和使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学校及经办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按照省市要求实行规范电子学籍管理,上报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的;存在在读学生多重学籍,建籍学校与就读学校分离现象,实际学生数与学籍数据、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不相符,虚报学生数套取国家资金的。

2、未严格按照二上二下程序编制学校预算的,存在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帐外帐现象的。

3、未依照《会计法》要求相关帐簿

4、未按有关政策制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公用经费的,挪用、挤占、截留、平调教育经费的;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的;

5、未按照标准落实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发放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不及时、不足额的,未按照要求落实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

6、未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存在违规收费行为或人民来信举报有违规收费行为并经查实的;

7、没有规范对学校经费支出的审核,没有定期对学校经费使用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的,发现问题没有及时督促整改的;

8、执行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不严格,没有实施民主理财或制度不健全的,没有实行财务公开的;

9、因管理不善,造成学校财产人为损坏或流失的;

10、其他需追究责任的情况。

 凡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1、口头批评,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监督整改;

3、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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