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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临时救助
发文日期: 2025-01-07 15:35:37 生成日期: 2025-01-07 15: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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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曹村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保障标准】蕲县镇临时救助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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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标准】蕲县镇临时救助保障标准

文章来源: 曹村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1-07 15:35 责任编辑: 曹村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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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我区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照不低于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2倍给予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下款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患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3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10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20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30000元上的,分别给予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3倍、5倍、7倍和10倍救助;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2-6倍。

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金额发放临时救助金,资金从备用金中拨付,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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