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3.特别救助对象。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三、申请材料:
1.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2.提供申请人户口本、居住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复件,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件和委托书;
3.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材料;
4.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证明材料。
5.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调查核实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审核材料后,由低保办负责对乡镇(街道)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审查,对存疑情况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审批后通过的经银行直接发放救助对象账户。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我区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照不低于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2倍给予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下款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患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3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10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20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30000元上的,分别给予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3倍、5倍、7倍和10倍救助;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2-6倍。
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金额发放临时救助金,资金从备用金中拨付,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
原则上,一年内同一事由不能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但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提高临时救助标准或给予二次救助。
五、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点—12点;下午2点—4点30。
办理地点:芦岭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六、联系方式:287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