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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养老保险服务
发文日期: 2024-12-10 15:49:45 生成日期: 2024-12-10 15:49:45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蕲县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文字指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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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指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 蕲县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12-10 15:49 责任编辑: 吴大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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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事项简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 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 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 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 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 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 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 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5.《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办理材料

身份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办理方式

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C2区人社综合窗口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结果送达

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办事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办理机构和地点

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C2区人社综合窗口

咨询查询途径

区政务服务中心咨询台3699118

监督投诉渠道

区社保中心办公室392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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