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中盛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3487232189,法定代表人:单梦远
2026年2月4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宿州市中盛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安装使用的2.5蒸吨生物质锅炉,无环评批复。你公司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使用的锅炉型号:DZH2.5-1.25-SC1,该锅炉使用生物质燃料,锅炉废气采用水膜除尘处理后高空排放,属低效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
2.2026年2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2月4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
3、2026年2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4.《关于宿州市中盛木业有限公司胶合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宿州市中盛木业有限公司年产3万㎥胶合板生产项目竣工环境环保验收专家组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新安装使用的2.5蒸吨生物质锅炉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6.《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锅炉使用的水膜除尘是低效类设施;
7.《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宿政秘〔2018〕82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所在地区是禁燃区;
8.《高污染燃料名录》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
9.锅炉安装协议1份,供货合同1份,付款回单1份,证明该公司生物质锅炉的来源、投资额为126000元;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表1:项目应报批的环境文件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的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进程,投入生产/使用阶段,裁量百分值为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1%+(5%-1%)×15%]×126000=201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0%=20000元。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贰仟零壹拾陆元(2201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沈尊伟 电话:3670065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222号,邮政编码:2340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