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荣兴塑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RFRM94N,法定代表人:郝金龙
2026年1月13日,我局委托检测机构对你公司5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测,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和车载柴油机排气烟度检测报告》显示:4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轮式装载机)(国Ⅲ)检测数据平均值分别为1.51m-1,1.71m-1. ,3.73m-1, 5.49m-1.。根据《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排放限值为0.80m-1。
你单位存在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6年1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1月13日拍摄的证据照片3张,视频资料1份,证明现场检测及检测报告结果情况;
3.《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和车载柴油机排气烟度检测报告》4份,送达回证1份、2026年1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的事实情况;
4.埇桥区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复印件1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关于宿州市荣兴塑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塑料颗粒废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宿州市荣兴塑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塑料颗粒废旧资源综合利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5.国测数字科技(河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证书复印件1份,检测人员资质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质;
6.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证明排气烟度排放标准;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该公司的具体位置;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沈尊伟 联系电话:3670065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222号 邮政编码:2340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