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臻牛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养殖棚西侧空地露天堆放养殖粪污未及时收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1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5年10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省臻牛牧业有限公司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3.2025年10月17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宿州市安徽省臻牛牧业有限公司露天堆放养殖粪污的情况;
4.2025年10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安徽省臻牛牧业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节选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书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安徽省臻牛牧业有限公司的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1份,证明该公司养殖量属于规模养殖;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皖宿环(埇)罚告〔2025〕5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中度,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3000+(100000-3000)×6%=882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仟捌佰贰拾元(882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8242786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