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 生态环境领域 > 行政处罚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11-06 16:09:15 生成日期: 2025-11-06 16:09:15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53号
词: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53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11-06 16:09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字体大小:【    】

安徽三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百成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9月29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徽三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公司院内露天堆放大量原料泥砂,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5年9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三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露天堆放泥砂未覆盖的现场情况;

3.2025年9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安徽三庄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露天堆放泥砂未覆盖的事实;

4、2025年9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证明该公司环评手续履行情况;

6.泥砂买卖协议1份,证明公司院内露天堆放泥砂来源;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你公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覆盖的违法行为,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中度,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10000+(100000-10000)×6%=154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154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8242856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6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