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熙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玉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9月25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北杨寨行管区刘合村小邵家的宿州西站片区综合开发一期一标段项目(S306西延工程)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委托书2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委托办理环保事宜情况;
2.2025年9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时情况;
3.2025年9月25日我局制作现场证据照片4张、视频1部,证明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4.2025年9月25、9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安徽熙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5.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1份,证明该项目的工程概况;
6.安徽熙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宿州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1份,证明现场施工分包情况;
7.宿州西站片区综合开发一期总体开发项目—标段项目环境保护专项方案1份,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宿州交通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开区产业大道西延工程(S306西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函1份,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经开区产业大道西延工程(S306西延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1份,证明安徽熙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保手续手续办理情况;
8.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该公司的具体位置;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应予处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程度为中度,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20000+(100000-20000)×6%=248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捌佰元(24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8242686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