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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11-06 16:02:40 生成日期: 2025-11-06 16:02:40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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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50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11-06 16:02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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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臻饰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飞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8月26日接群众投诉反映埇桥区城东街道循环经济示范园区龙华机械厂院内有露天喷漆现象,气味难闻。我局随即对院内的安徽臻饰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在厂区西侧空地有大量铁艺建筑材料成品,地面有喷漆痕迹。投诉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宿事速办”服务交办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及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3.2025年8月26日,现场照片提取单4张,证明检查时该公司现场情况;

4. 2025年8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臻饰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5.2025年8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情况说明1份,证明安徽博裕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臻饰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场地、设备、生产工艺没有发生改变;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表1份,证明安徽臻饰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环保手续情况办理情况;

8.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该公司的具体位置;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执法文书送达地址;

10.《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1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缴款单1份,证明该公司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4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3: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百分值为16%;逸散范围影响范围一般(厂区内),裁量百分值为6%;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16%+6%)=59600元。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括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因安徽臻饰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我局对其从轻处罚,减少的罚款金额为(200000-20000)×20%=36000元。最终处罚金额为59600-36000=236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元。(236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824281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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