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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11-05 16:00:32 生成日期: 2025-11-05 16:00:32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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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49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11-05 16:00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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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优佳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8月25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马湾村的宿州市优佳牧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年养殖2500头肉牛项目已建成养殖钢构牛棚2座、青贮窖3栋、仓库1栋等养殖设施,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5-26日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发改委备案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5年8月25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宿州市优佳牧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3. 2025年8月25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视频1部,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情况;

4.2025年8月26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5.2025年8月26日我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

6.宿州市优佳牧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评估报告书1份,证明该公司目前投资额;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环(埇)罚告〔2025〕4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项目应报批的环境文件类型为报告书且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裁量百分值为11%;建设项目的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进程,基础建设阶段,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1%+(5%-1%)×15%]×2084800=33356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罚款叁万叁仟叁佰伍拾陆元(33356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8226546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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