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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企业 内容分类: 环境信访
发文日期: 2025-02-19 15:13:11 生成日期: 2025-02-19 15: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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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关于群众咨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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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群众咨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问题”的回复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2-19 15:13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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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如下:1、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埇桥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2月18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了《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通告》。通告中明确了禁放区域和时间: 1.宿州市西三环路以东、北三环路以南、东三环路以西、南三环路以北,各街道全域(含金海街道、汴北新区行管会)。全区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 (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区域;埇桥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禁放时间:全年全时段。 2.符离镇、顺河镇、北杨寨行管区、西二铺镇全域,禁放时间:1-3月。 3.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区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时间:管控期间全时段。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无视通告燃放、在人员流动或聚集区域燃放、多次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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