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东和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928080342,法定代表人:李同刚
接宿州市2024-2025年监督帮扶交办未落实应急管控措施问题清单,宿州市东和木业有限公司涂胶工序正在生产中,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2025年2月18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经核查交办问题属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及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2.2025年2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环保部监督帮扶组检查时涂胶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的现场情况;
3.2025年2月18日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涂胶废气处理设施为活性炭吸附装置。
4.2025年2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宿州市2024-2025年监督帮扶交办未落实应急管控措施问题清单,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6.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该企业涂胶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执法文书送达地址;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你公司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违法行为,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3,该行为属于空间设备已密闭,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百分值为6%;挥发性有机物逸散范围在车间内,影响范围较小,裁量百分值为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通过环评查询为0.031t/a,不足1吨,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6%=30800元。,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30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沈尊伟 联系电话:3670065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222号。邮政编码:2340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