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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04-15 10:48:33 生成日期: 2025-04-15 10:48:33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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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12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4-15 10:48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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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盛德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8LKGY852,法定代表人:潘海涛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宿州市2024-2025年监督帮扶交办未落实应急管控措施问题清单,宿州市盛德木业有限公司热压废气配套建设了喷淋塔设施,热压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过喷淋塔处理后高空排放。检查发现该企业在正常运行期间,2个喷淋塔其中1个无水,另一个水量不多。2025年2月17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经核查交办问题属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5年2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公司在监督帮扶检查期间未按规定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情况;

3.2025年2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2025年2月17日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热压废气处理设施为风机、喷淋塔。

5.宿州市2024-2025年监督帮扶交办未落实应急管控措施问题清单,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6.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该企业热压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执法文书送达地址;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3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30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3815496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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