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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04-01 10:47:21 生成日期: 2025-04-01 10: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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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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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10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4-01 10:47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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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盛德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8LKGY852,法定代表人:潘海涛

接宿州市2024-2025年监督帮扶交办未落实应急管控措施问题清单,宿州市盛德木业有限公司热压废气配套建设了喷淋塔设施,热压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过喷淋塔处理后高空排放。检查发现该企业在正常运行期间,2个喷淋塔其中1个无水,另一个水量不多。2025年2月17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经核查交办问题属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5年2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公司在监督帮扶检查期间未按规定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情况;

3.2025年2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2025年2月17日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热压废气处理设施为风机、喷淋塔。

5.宿州市2024-2025年监督帮扶交办未落实应急管控措施问题清单,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6.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该企业热压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执法文书送达地址;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你公司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违法行为,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3,该行为属于空间设备已密闭,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百分值为6%;挥发性有机物逸散范围在车间内,影响范围较小,裁量百分值为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通过环评查询为0.028t/a,不足1吨,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6%=30800元。,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30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沈尊伟    联系电话:3670065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222号。邮政编码:2340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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