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莱拓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8LMBQB6H,法定代表人:丁标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1月17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沱河路南侧的中煤1#地安置区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宿州市莱拓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石子、干混砂浆等物料露天存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程施工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2025年1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视频资料1份,证明检查时当事人违法的情况;
3.2025年1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现场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5.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企业项目具体位置;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环(埇)罚告[2025]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你公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覆盖的违法行为,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10000+(100000-10000)×0%=1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元(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3862686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