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04-02 16:37:17 生成日期: 2025-04-02 16:37:17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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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4-02 16:37 责任编辑: 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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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 行政相对人类别(必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填)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必填)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 违法行为类型(必填) 违法事实(必填) [1] 处罚依据(必填) [2] 处罚类别(必填) 处罚内容(必填)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 处罚决定日期(必填) [3] 公示截止期(必填) [4] 是否公开(必填) 处罚机关(必填) 备注
宿州市埇桥区虚线显眼包百货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302MAXXX 刘某某 身份证 43052119XXX (埇)文综罚字〔2025〕3号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2025年3月4日10时31分,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刘某某经营的宿州市埇桥区虚线显眼包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经营之中,店内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五金产品零售等。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屈原》系列连环画,共计5本。执法人员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得知,该场所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请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并经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5本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下达(埇)文综保〔2025〕5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展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2025年3月21日该案调查终结。经调查证实,当事人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和出售出版物的行为,已属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当事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无异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出版物5本,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0.05 0.005 2025-4-2 2028-4-2 公开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宿州市埇桥区广播电视局、宿州市埇桥区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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