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埇)文综罚字〔2025〕2号
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巩辉文具店(巩辉)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
身份证号码 ()
负责人:巩辉
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一案,本机关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2025年2月13日9时10分,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巩辉经营的宿州市埇桥区巩辉文具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经营场所正在经营之中,主要经营书刊、文具、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零售等。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右侧货架上层发现云南教育出版社《阿衰 on line》系列出版物共计5本,该批出版物存在纸质粗糙,墨色不均等问题。执法人员现场请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并经批准后,对上述5本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现场下达编号为(埇)文综保字﹝2025﹞2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后经权利人云南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认真鉴别、核对,确认以上图书系翻拍该社原版图书《阿衰 on line 》系列图书后重新排版制作的侵权、盗版出版物。2025年2 月 25日上午,执法人员赴当事人经营场所宿州市埇桥区巩辉文具店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当事人签收。2025年2月26日15时00分至16时2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巩辉进行调查询问,巩辉承认其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本案于2025年2月26日调查终结。经调查证实,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其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埇)文综检字﹝2025﹞2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埇)文综保字﹝2025﹞2号)及《物品清单》各1份,云南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图书查询(鉴定)书1份、《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侵权复制品5本。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且未建立相关经营账目,执法人员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数额。按照该批侵权复制品的定价和数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三部分涉及著作权类侵权的违法行为--1。
2025年 2月27 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埇)文综罚告字﹝2025﹞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做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5本,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银行或以其他方式(微信、支付宝等)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3 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
《出版管理条例》摘录
第四十条第(六)项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摘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摘录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