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正鑫养殖家庭农场:经营者:王书亭
你养殖家庭农场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7日对你养殖家庭农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养殖家庭农场,养殖肉牛、能繁母牛,年出栏肉牛60头,检查发现在养殖棚西南田地里露天堆放养殖粪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4年11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检查的现场情况;
3.2024年11月27日现场照片3张,证明王书亭经营的养殖家庭农场露天堆放养殖粪污的情况;
4.2024年11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6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皖宿环(埇)罚告〔2025〕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养殖场已完成清理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200+(100000-200)×0%=2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佰元(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1459126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