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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02-06 09:11:42 生成日期: 2025-02-06 09:11:42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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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8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2-06 09:11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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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正鑫养殖家庭农场:经营者:王书亭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7日对你养殖家庭农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养殖家庭农场,养殖肉牛、能繁母牛,年出栏肉牛60头,检查发现在养殖棚西南田地里露天堆放养殖粪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4年11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检查的现场情况;

3.2024年11月27日现场照片3张,证明王书亭经营的养殖家庭农场露天堆放养殖粪污的情况;

4.2024年11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你养殖场已完成清理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200+(100000-200)×0%=200元。我局拟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佰元(2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养殖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养殖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沈尊伟    联系电话:3670065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222号。邮政编码:2340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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