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成远:性别:男,出生年月:1986年3月17日
接《关于转办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第三十一批群众信访举报问题的通知》后,2024年11月22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横口村高皇山修复点西北角的尹成远物料堆放点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露天堆放山皮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2024年11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11月22日我局制作现场证据照片2张,证明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4.2024年11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尹成远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购料单据1份,证明物料存放时间;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中,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10000+(100000-10000)×6%=15400元。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伍仟肆佰元(154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沈尊伟 电话:3670065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222号,邮政编码:2340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