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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02-07 08:59:20 生成日期: 2025-02-07 08:59:20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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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6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2-07 08:59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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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纪高:男,出生年月:1983年12月5日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关于转办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第十七批群众信访举报问题的通知》后,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7日对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振兴社区原县老窑厂院内的魏纪高石料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你在符离镇振兴社区原县老窑厂院内露天堆放石子、石沫等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2024年11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11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证据照片2张,证明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4.2024年11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租赁厂房合同1份,证明物料存放时间;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环(埇)罚告〔2025〕4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堆放面积大,对环境影响程度大,裁量百分值为18%;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10000+(100000-10000)×18%=26200元。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陆仟贰佰元(26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1450766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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