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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01-23 16:18:13 生成日期: 2025-01-23 16:18:13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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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1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1-23 16:18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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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桃沟乡李洋养殖场:经营者:李洋

你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3日对你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行为:

4号养殖棚有养殖粪污外溢,外溢面积约12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 2024年12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养殖场检查的现场情况;

3. 2024年12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养殖场未及时收集导致养殖粪污外溢的情况;

4.2024年12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当事人接收执法文书的地址确认;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皖宿环(埇)罚告〔2025〕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的规定,鉴于你养殖场已完成清理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佰元(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1362116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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