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 广播电视 > 行政处罚
信息分类: 其他,商贸、海关、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个人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4-10-31 09:57:30 生成日期: 2024-10-31 09:57:30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法律援助渠道
词:

法律援助渠道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10-31 09:57 责任编辑: 文化和旅游局
字体大小:【    】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

法律援助渠道

一、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机关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2.行政复议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2.行政诉讼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