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四、设定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五、申报条件
1、必须服从水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大坝防洪安全。
2、按有关规定,属于市水利局审批或初审的建设项目。
3、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过专家评审,且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4、有县级大坝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或协议(书面)。
六、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原件3份,电子件);
(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须提供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文件(原件3份,电子件);
七、审批流程
1、受理: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办结: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54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与政务大厅办公时间一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 无
十二、决定证件:批复函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无
十五、联系电话: 18725579735(无办公固定电话)
十六、监督电话: 0557-3021046
十七、办理地点: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1区水利局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