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文物保护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展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2、有展览场所;3、展览场所有安全保护设施;4、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六、申报材料
依据办理条件,应当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提交下列材料:
1、展览单位法人身份证明
2、申请报告
3、借展文物目录
4、布展设计方案大纲
5、展览相关安全证明
七、服务流程
1.申请:展览单位持申报材料向埇桥区文物保护管理服务中心文物管理股申报请。
2.受理:埇桥区文物保护管理服务中心文物管理股受理。
3.审查:受理后,业务股室和分管领导在承诺时间内进行材料审查、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受理告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办结:通过决定的,由工作人员根据决定结果对事项进行公示。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方式
埇桥区文物保护管理服务中心文物管理股
咨询电话:0557-2155088
办理地址:埇桥区淮河东路167号(康居苑南门1#三楼)
办理时间:工作日 8:10-11:4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