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文物保护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必须符合文物保护的方针和原则,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坏或对其环境风貌造成破坏。2、制定文物保护的措施和方案。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材料
依据办理条件,应当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改变原用途设计方案
1. 七、服务流程
1.申请:自然人、企业法人等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埇桥区文物保护管理服务中心文物管理股申报请。
2.受理:埇桥区文物保护管理服务中心文物管理股受理。
3.审查:受理后,业务股室和分管领导在承诺时间内进行材料审查、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受理告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办结:通过决定的,由工作人员根据决定结果对事项进行公示。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方式
埇桥区文物保护管理服务中心文物管理股
咨询电话:0557-2155088
办理地址:埇桥区淮河东路167号(康居苑南门1#三楼)
办理时间:工作日 8:10-11:4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