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埇)建罚决字【2022】第16号
被处罚人:安徽铜锣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宿州市汴河中路399号家乐福世纪广场1号楼1072室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 电话:185****0551
本机关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9月14日在金方世纪城小区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期间,对于业主长期存在电动车占用消防通道和堵塞楼道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劝阻、制止,也未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
以上有:安徽铜锣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安徽铜锣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尹华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委托书、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取证照片、宿州市埇桥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宿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享有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劝阻、制止住宅小区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及其他有关治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
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埇)建告字(2022)第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宿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义务的,由住宅小区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安徽铜锣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从重情形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到建行宿州市埇桥支行(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埇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