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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物业管理
发文日期: 2022-09-30 09:48:13 生成日期: 2022-09-30 09:48:13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行政处罚】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度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二)(物业管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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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度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二)(物业管理领域)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9-30 09:48 责任编辑: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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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埇)建罚决字202216

被处罚人:安徽铜锣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宿州市汴河中路399号家乐福世纪广场1号楼1072室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   电话:185****0551 

本机关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2914日金方世纪城小区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期间,对于业主长期存在电动车占用消防通道堵塞楼道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劝阻、制止,也未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

以上有:安徽铜锣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安徽铜锣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尹华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委托书、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取证照片、宿州市埇桥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宿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享有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劝阻、制止住宅小区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及其他有关治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

我局于2022年9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埇)建告字(2022)第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宿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义务的,由住宅小区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安徽铜锣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从重情形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到建行宿州市埇桥支行(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埇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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