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贵办《关于申请审批<省级脱贫攻坚调查方案>的函》(皖扶办函〔2020〕4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实施批准后的调查方案。
根据《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印发的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该项调查项目表号自编;制定机关为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批准机关为安徽省统计局;批准文号即此函编号;有效期至2020年11月。
请贵办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实施期间方案如有调整,请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在收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调查方案一式3份报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
安徽省统计局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