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
你委《关于优化调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月度调查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实施审批后的报表制度。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印发的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该调查表号自编;制定机关为安徽省发展改革委;批准机关为安徽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此函编号;报表有效期至2023年5月。
请你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计标准和《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并向省统计局综合处提供调查数据;在收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调查制度一式3份报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实施期间制度如有调整,请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
附件1: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月度调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规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