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二、承办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灾害受灾群众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村居评议、乡镇审核意见、救灾补助的对象名单
六、服务流程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68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