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照不低于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2倍给予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下款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患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3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10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20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30000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3倍、5倍、7倍和10倍救助;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2-6倍。
四、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
2、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及复印件;
3、专项救助证明(低保证、特困供养证等)及复印件;
4、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书及医疗结算单、入学证明、遭遇突发灾害证明等);
5、家庭收入情况声明、财产状况声明;
6、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7、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8、委托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9、区民政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镇(街道)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镇(街道)入户、核对、评议→镇(街道)审核审批并公示→临时救助金进行社会化发放。
六、办理时间、地点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各乡镇、街道民政所。
七、联系方式
0557-3312857